A公司2017年收到创业扶持基金,但相关课题的结题审计预计在2018年度完成。费用在2017/2018年度均有发生,是否应该在2017年收到创业扶持基金时计入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第六条的规定,政府补助的确认要同时满足两项条件: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准则要求政府补助在作为其补助对象的支出计入损益的期间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应地计入各相关期间的损益,以实现政府补助与对应支出在利润表中的合理配比。
在本案例中,在2017年内企业已经收到补助款(创业扶持基金)的情况下,能否在2017年内将政府补助计入损益,取决于以下条件是否满足:(1)在2017年末,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企业应当对相关课题最终成功完成并通过验收(如需要)有足够的信心;(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关于研发支出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2017年内发生了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在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2017年度,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补助款占项目预算总成本的比例,结转相应金额的扶持款到其他收益(如对此类政府补助选择采用“总额法”列报)或冲减“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如对此类政府补助选择采用“净额法”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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