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嵌入衍生工具或存在外币交易的合同,如何确定交易价格?

包含嵌入衍生工具或存在外币交易在实务中常见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一: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大宗商品销售合同时会约定延迟定价条款(如定价机制为合同开始日后第4个月的大宗商品伦敦市场的现货交易价格)。如果实际执行的交易价格确定日期在商品的控制权转移前,延迟定价条款与商品待执行销售合同紧密相关,因而应当作为可变对价计入商品交易价格。而如果实际执行的交易价格确定日期在商品的控制权转移后,应作为嵌入衍生工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判断是否应从主合同中分拆出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情形二:企业为客户生产一项商品并约定,如果企业能够在30天内交货,则可以额外获得100股客户的股票作为奖励。合同开始日该股票的价格为每股5元,由于缺乏执行类似合同的经验,当日,企业估计,该100股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入交易价格将不满足“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因此企业不应将该100股股票的公允价值500元计入交易价格。合同开始日之后的第25天,企业将该商品交付给客户并获得100股股票,该股票此时价格为每股6元。企业应当将股票(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的变动,即500元(5×100)确认为收入,因对价形式原因而发生的变动,即100元(600-500)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情形三:收入准则中未对外币销售收入的计量做出明确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因此,企业在确认外币销售收入时,应采用控制权转移日即收入确认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如果企业是一个时段内确认收入,则每期确认收入的折算汇率是不同的,折算为记账本位币的合同总收入金额也在不断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五(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