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水设备公司套餐(包括提供设备和提供后期维护服务)销售收入如何确认? 背景:A公司是一家销售家庭和办公用净化水设备的公司。业务的主要模式为销售净化水设备,在客户缴纳一定的服务费后,A公司提供定期免费更换滤芯的服务。收取的服务费中包含人工费和滤芯耗材的费用。当前A公司又推出了一项新的业务模式“云净服务”,以套餐的形式,按月收取费用,免费赠送净化水设备,免费更换滤芯。 A公司提供云净服务的模式:每月收取58元,同时收取300元的保证金,服务期限为一个季度(3个月),一次收取3个月的服务费和300元的保证金,在安装设备前共计收取474元。到期后,客户可选择续费续期,也可选择到期不再续费。如客户不续费,则A公司会将净化设备拆除,但拆除的净化水设备无法再利用,也无法退回厂家,此时收费只能弥补85%的成本。

1、合同中包括几个单项履约义务
A公司在该合同中的承诺包括两项:销售净化设备和提供后续的滤芯更换服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客户可以从设备和滤芯更换服务中单独受益;A公司无需将这两项承诺整合成一个组合产出;这两项承诺彼此不存在重大改制和定制;A公司可以单独提供其中一个承诺而不提供另一个承诺,这两项承诺之间没有高度的关联性。因此,合同中的这两项承诺构成两个单项履约义务。
在此模式中,“客户可选择续费续期,也可选择到期不再续费”给予客户的续约选择权是否构成重大权利?根据背景信息描述,如果客户选择续期,则需支付的费用仍是每月58元,该价格与同类其他客户新签订合同所应支付的对价相同,并没有享受更低的折扣,因此,该续约选择权不属于重大权利,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2、如何确认收入
A公司应将合同的交易价格按照两个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在此模式下,3个月合同到期后,如果客户选择不续约,则公司拆除净水设备,但是拆下的净水设备也不能再使用了,其生命周期结束。因此,在设备交付客户安装完成后,客户即能主导设备的使用(包括3个月后是继续使用还是拆除),并获得其全部经济利益,如果是3个月拆除报废,该经济利益为3个月寿命周期的利益,如果续期,该经济利益是续约期间内寿命周期的经济利益。据此,公司应在设备交付客户安装完成后,将分摊至设备的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对于更换滤芯的服务,应在服务发生时按照履约进度(比如:合同期限内需要更换的次数)确认服务收入。
对此,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考虑,由于客户控制了合同期限内已识别资产(净水设备)的使用权,这项合同中包含着租赁。
净水设备一旦为客户安装,就只能供该客户使用,不能再用作它途,除了能够从该客户处获得收益,不能获得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实际上从设备为客户安装完毕客户可以使用之时,该设备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已经转移给了客户。即使是3个月的合同,由于拆除后设备的生命周期只是3个月,租赁期也占了设备生命周期的大部分,因此,满足融资租赁的条件。根据租赁准则的上述规定,企业作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可视为设备的单独售价)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可视为分摊至设备的交易价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与前述分析的结论是基本一致的。
3、客户续约的处理
如果客户续约,应作为新的合同的处理,由于净水设备的控制权在续约前的合同中已经转移给了客户,因此在续约期间,应仅就更换滤芯的服务确认收入。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10、12、13、14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四(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