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公司如何确定电视剧播映权的“控制权”转让时点?​ 背景:A影视公司将某电视连续剧的首轮播映权转让给B卫视频道,并与该卫视签订转让合同。合同约定,B卫视必须于x年x月x日的黄金时段(20:00-22:00)开播该剧集,每天只能播放两集,不得跳播、抢播新剧集及改变播放顺序。 同时A影视公司又将该电视剧的网络播映权转让给C视频网站,约定在上述B卫视播映后的第二天零时后方能在网络播出,播出的进度不得超出B卫视播出进度。卫视频道和视频网站在合同约定的播出日期之前,可以以片花的形式播放广告。

首轮和网络播映权转让的合同中都对电视剧的播映时间存在严格的要求,违反播映时间条款均视作违约。新收入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指出,“企业在判断商品的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时,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分析,即客户是否取得了相关商品的控制权以及何时取得该控制权。当商品是“知识产权许可”时,如何理解控制定义中“主导商品的使用”?是拥有完全自主的使用权才视为主导“知识产权许可”的使用?还是只要拥有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的权利就视为能够主导“知识产权许可”的使用。
上述案例情况下,“控制权转移〞时点的标志是什么?在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一是在交付母带之时确认收入;二是在电视合或视频网站可以实际对外播出之时确认收入。
个人倾向于在合同约定的可以实际对外播出之时确认收入。尽管客户(卫视、网站)已经获得电视剧母带,但是在合同约定的具体开播日期之前,客户是无权自行播放的,即客户没有获得主导该播映权、网络传播权使用的权利。因此,在合同允许的开播日方可视为客户拥有了主导权,应在此时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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