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提供的“零利率融资”相关的某些促销活动,如果承诺的对价金额与现金售价相等,是否存在融资成分? 背景:家具零售商为金额20000元的餐厅组合家具提供了一项促销。客户可以选择参与这项特别促销活动,获取2年的零利率融资,或在购买时支付全部价款。

当定价、现金售价和承诺的对价均相等时,企业不应自动假定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在评估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时,已承诺的对价金额与现金售价之间的差额(如有)是一个(但不是唯一的)考虑因素。企业应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并在评估合同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时应用判断。如果案例中企业向购买时支付全部价款的客户在定价基础上提供折扣,可能表明该交易包括融资成分。
另一方面,如果定价、现金售价和承诺的对价实际上是相等的,可能表明不存在融资成分 (或,即使存在融资成分,也不是重大融资成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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