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中,企业如何对合同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利益相关者就如何在合同变更中对合同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提出了两种观点:
观点1:如原合同终止,由于合同己不存在,合同资产应结转为收入。
观点2:合同资产应在新修订的合同下随着应收款项的确认结转,即按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目标是对合同变更按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观点2产生的财务报告结果与按照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的终止及新合同的订立处理的新收入准则一致。即,如果剩余商品或服务与合同变更当日或之前已转让的商品或服务可明确区分,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对价金额为以下金额的总和:
1. 纳入交易价格估计值的尚未确认为收入的客户所承诺的对价(包括已自客户收取的金额)
2. 作为合同变更的一部分而承诺的对价。
这表明新收入准则的目的是按未来适用法对此类合同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并避免对已完成履约义务所确认的收入进行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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