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包含多项商品或服务的一项履约义务选择履约进度计量方法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对单项履约义务使用多种履约进度计量方法不合适,因为该方法忽略了指引中规定的会计计量单元,收入将以推翻收入模型第二步和第四步中的识别和分摊的方式确认。
企业应考虑企业对组合履约义务整体承诺的性质以及完成履行该义务所需工作的性质。为做出该评估,企业应考虑其决定商品或服务不可明确区分,且将其整合为一项履约义务的原因。如果企业得出结论认为对于整合的履约义务使用单一方法计量其履约进度不能如实描述协议的经济实质,这可能表明企业没能识别出合适的履约义务(表明可能存在多于一项的履约义务)。但是,即使履约义务的识别是合适的,些情形下为整合履约义务选择履约进度计量方法需要重大判断。
例:企业承诺提供软件许可和安装服务,将对软件进行重大定制以添加重要新功能使软件能够与客户其他定制化应用连接。
企业得出结论认为软件和服务不能与定制化安装服务单独区分;因此,软件和安装整合成一项履约义务。企业得出结论认为履约义务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如果许可是可明确区分的,其应为在某一时点转让。
因为定制化软件解决方案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承诺,计量履约进度的方法应基于反映企业完成该服务的进度,因此是完成该整合履约义务的进度。在这种观点下,所有的收入应在提供定制化服务的时段内确认。
上述示例中基于向客户转让的每一商品或服务的估计价值的产出法是不合适的,因为该方法将许可和服务作为两项单独的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忽略了会计计量的单元(即,单项覆约义务)并推翻了识别和分摊的指引。进而,我们不认可企业在软件转让时确认收入,因为软件是该整合履约义务中的最主要项目。因为企业承诺的性质是提供定制化软件解决方案,其不能得出结论认为软件是该整合履约义务中最基本或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在此情形下,基础的软件许可不是最主要的,因为定制化服务很可能对客户也是重要的。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四(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