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资产是否具有替代用途时应考虑已完工的资产还是在产品? 背景: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建造一项设备。企业从事为各种客户建造定制的设备。当生产过程完成75%左右时,产生设备的定制化。换言之,假如没有合同限制,大约75%的制造过程中的在产品可以用于满足另一客户的设备订单。但是,不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不能将设备以其完工状态销售给另一客户。设备设计的规格是针对特定客户的,企业只能承担重大损失才能将完工的设备出售。

企业应在合同开始日评估是否存在将完工状态的资产轻易用于其他用途的合同限制和实际限制。除非合同发生修改,企业不需要重新评估。由于企业不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不能将完工的设备出售给另一客户,企业将完工的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能力受到实际限制,因此资产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但是,企业还应评估其是否具有收取款项的可执行权利,才能得出收入应在某一时段内确认的结论。
如果企业将资产用于其他用途的能力被合同限制或者存在实际限制,那么资产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无论最终资产具有何特征。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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