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量随时准备提供的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

企业需要通过判断确定企业承诺的性质是否为随时准备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者提供特定的基础商品或服务,但不是随时准备提供的履约义务。
计量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随时准备提供的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的合适方法可能因该履约义务的类型而不同。当按直线法分配收入不能反映企业的履约时,默认的按直线法分配收入是不合适的。例如,对于年度清雪合同,在合同期内采用直线法是不合理的,因为考虑到在暖和的月份预期不会下雪,客户取得收益的模式和企业履约所做的工作在一年中是不均衡发生的。
另一方面,如果企业预期客户在合同期内将均衡地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或者如果其不知道也不能合理估计客户如何以及何时要求履约,那么基于时间计量履约进度从而按直线法分配收入可能是合适的。例如健身俱乐部,企业承诺的性质是在合同期内随时准备为客户提供健身俱乐部设施的使用。因为客户将会在合同期内均衡地从企业提供可用的健身俱乐部服务中获益,以时间为基础计量履约进度是合适的。
当企业承诺为客户提供非特定的更新或升级,但是不能预测提供更新和升级的时间,那么该承诺的性质是随时准备提供更新和升级。客户在合同期内自企业随时提供更新和升级的承诺中均衡受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以时间为基础计量履约进度应是合适的。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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