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提高设定受益计划中退休后福利水平是否属于设定收益计划精算假设变动? 背景:企业因当地政府要求,提高了设定受益计划的相关员工退休后福利水平(由每月1,000元调整至每月3,000元),企业将其作为设定受益计划假设中福利水平发生变化,将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应当在下列日期孰早日将过去服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一)修改设定受益计划时。
(二)企业确认相关重组费用或辞退福利时。”
对本案例中企业根据当地政府要求提高设定受益计划的福利保障水平中与受益对象过去已提供的服务相关的部分,作为过去服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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