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社会福利企业,主营业务为铜制品的物理加工。该公司盈利主要靠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安排残疾人就业退税及社保资金福利补贴等政府补贴维持。因存在税收优惠,A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但考虑可获得的退税因素后,公司仍可获得合理利润。资源综合利用及残疾人用工增值税税收优惠是否应该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计入可变现净值?

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属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核算,会计上计入其他收益而不是营业收入,其计算依据是企业在一段时间内缴纳的税额总数及聘用的符合条件的残疾员工人数,而不是针对某一笔特定的销售业务,故在测算企业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时不应考虑相关退税因素及退税金额的影响。存货准则对可变现净值的定义中涉及的税费不包括适用政府补助准则核算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税款。只有那些最终影响到“营业收入”和“税金及附加”计量的税收减免、退税、返还等优惠(即税法规定的直接减免,不属于政府补助范畴),才会在计算可变现净值时予以考虑。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5条、第16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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