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在建工程项目于2012年1月开工,由于该项目主体供应商2015年1月单方面终止合同,导致设备性能测试未全部完成,设备功能考核未进行,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要求。由于上述原因,该在建工程一直处于技术改进、调试阶段。经过多年调试,该项目于2018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2018年9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财务竣工决算,并暂估转固。A公司根据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决算竣工审核报告》审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A公司财务报表中是否需要按照评估确定的减值金额确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般不能将资产评估结果直接作为会计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除非该项评估明确为“以会计上的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评估对象和资产减值测试单元的差异:评估对象,或者是单项资产(资产基础法或成本法),或者是整体股权。而会计上的资产减值测试除少数情况可针对单项资产实施以外,大部分情况需针对资产组实施;除了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以外,不能将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估。而在很多情况下,资产组并不能等同于单个企业的股权。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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