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背景”部分提供的信息,在“公司+基地+农户”模式下合作基地和农户存栏牛可以应确认为公司的存货吗? 背景:A公司拥有商标权的自有品牌“×牛”产品为著名肉用牛品种,具有很好的市场知名度。A公司采用“公司+基地+农户”的合作养殖模式,与农户及养殖基地合作繁育养殖“×牛”。A公司提供冻精,农户提供受体母牛繁育犊牛,养至4~6月由养殖基地收购,在养殖基地养至 14~16 月龄后再由A公司收购,收购时按约定的价格乘以重量结算。鉴于养殖基地资金较紧张,A公司一般会预付部分款项,结算时在收购款中扣除。 A公司与农户、养殖基地签订的繁育合同、前期育肥合同等主要条款内容简述如下: 1、在牛的饲养过程中,A公司有权随时现场监督、检查和指导。 2、未经A公司许可,农户与养殖基地不得擅自将牛转卖其他方。如饲养过程中牛出现死亡、丢失等情况,由养殖基地及农户承担。 3、A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收购期无条件收购养殖基地及农户的成牛,收购价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乘以重量结算。 4、对于达不到收购时约定的体重标准的牛或残疾牛、畸形牛降价收购;对于收购时有严重外伤、疾病的牛暂不收购,以后视其恢复情况议价收购;对于有严重传染病的牛不予收购;对于从外观看,品种不纯的牛不予收购。

不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四条规定:“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五条规定:“生物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拥有或者控制该生物资产;(二)与该生物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企业;(三)该生物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合同条款分析,该“公司+基地+农户”业务模式是各方共担风险的一种业务模式。其中农户和养殖基地所承担的风险主要是:(1)实物毁损风险(牛在养殖期间的死亡、丢失等风险);(2)质量风险(因未按照A公司要求进行饲养管理导致养成的牛不符合收购要求,被公司拒绝收购或者降价收购的损失风险;以及养成的牛体重差异导致可获得的收购价格差异的风险);(3)成本超支风险(公司提供的收购价格无法弥补实际发生的饲养管理成本的风险);对于A公司而言,其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是按照事先约定的单位价格(以牛的体重为依据乘以约定的单位收购价格)无条件地收购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养成牛,因此A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1)最终产品(牛肉)的滞销积压风险;(2)牛肉的销售收入无法弥补牛的收购成本和后续生产、加工成本的风险。但公司所承担的上述风险与农户、养殖基地在这一业务模式下所承担的风险并非同时发生,而是有滞后性,公司只有在按合同约定将牛购买后,才会真正地承担这些风险。因此,在农户、合作基地养殖期间,公司并不享有或承担这些牛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不控制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其经济利益并非很可能流入公司,因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四条规定的存货确认条件之(一)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五条规定的生物资产确认条件之(一)、(二)。同时,只有当农户或者养殖基地将符合收购质量标准的牛交付给A公司时,A公司才有义务按照约定的价格收购,因而只有在这一时点上,该资产的成本才是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农户、养殖基地饲养期间按进度确认成本并不切实可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作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四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五条所共同要求满足的资产确认标准,在此情况下均未能满足,因此在收购之前,也不符合确认为公司的存货或者生物资产的条件。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四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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