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一家生产模具制造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包括自主品牌及代加工品牌,代加工品牌的委托方一般为境外企业。因A公司生产销售模具(模具由A公司自行制作),模具价值较高,A公司与境外客户约定收取一定的模具费。协议约定,客户付清模具款后,模具法律上的所有权归客户所有,因模具涉及到技术机密,实物由A公司保管。在模具由A公司保管期间,A公司为客户之利益而保管并使用模具,如模具发生毁损或遗失,则A公司需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将模具交付、转借、任意出售等。在完成客户产品订单后,A公司应根据客户指令将模具销毁,或由A公司自行销毁后向客户出具证明。由A公司制造但所有权归客户的模具,是否可以确认为A公司的固定资产?

不可以;A公司应在模具制作完毕并经委托方(客户)验收确认时,将合同约定的模具费确认为销售模具收入,相应将模具的制造成本结转模具销售成本处理。A公司账面上不应将留存于本企业用于为客户制造产品的模具确认为本企业的固定资产
因为:A公司已经收回模具开发成本,相应地将模具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其自身不再享有或承担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而且模具交付、转借、成型出售等决定模具使用的主要活动的控制权在客户方,A公司并不能主导模具的使用,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中“企业能够控制该项经济资源”的条件。
客户付清模具费用后,模具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归客户所有,A公司仅得为客户之利益而保管并使用模具,一旦客户提出要求即需将模具销毁,如发生毁损或遗失则需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将模具交付、转借、任意成型出售等,这些约定表明A公司虽然实际承担保管和使用责任,但完全是基于客户的指令进行使用、管理和销毁,其自身并无对模具使用和处置的自主支配权,因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所规定的资产定义中的“拥有或控制”标准,因此不符合确认为A公司资产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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