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案例,经股权出让后,A公司持股比例大幅下降(低于20%)A公司应如何考虑? 例:A公司通过收购股权并增资的方式,向B公司投资2,000万元,并取得其37%的股权,同时享有董事会的2/5表决权,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根据A公司与B公司原股东和B公司经营团队签订的《对赌协议》、《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约定,在2015年-2017年期间,如B公司达成业绩对赌条件,则A公司以1元的名义价格将其所持有的约定份额的B公司股权分别转让给企业经营团队持股平台、企业创始团队、原股东;2018年-2019年期间B公司累计净利润未达到3,000万元,则A公司以1元的名义价格从企业经营团队持股平台回购B公司5%股权;如2020年12月31日B公司未实现上市目标,则A公司有权要求企业经营团队和原股东按10%年利率回购其持有的B公司全部股份(扣除已获取的累计红利)。 2015年和2016年,B公司均完成业绩指标, 2017年B公司实际完成部分业绩指标,累计对应的可执行股权转让份额为22%。2019年7月30日,A公司依照协议约定以1元对价转让B公司22%股权。

述股权出让后,A公司持股比例大幅下降(低于20%),应结合董事会表决权及实际经营决策情况,重新判断A公司是否对B公司仍然具有重大影响,如果丧失重大影响的,应转为金融资产核算,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衔接处理:“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五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22-04-27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