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股东单方面减资导致控股股东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上升,控股股东是否应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如A公司对B公司持股60%(少数股东退出后变为80%),因此如无特殊情况,B公司应当是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即除了A公司对B公司的追加投资和收回投资,以及计提减值准备以外,其他情况下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即始终保持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即取得投资时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虽然少数股东的减资款小于其对应享有的减资前B公司净资产份额,导致少数股东退出后A公司在B公司的净资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增加,但这一过程并不涉及A公司向B公司的追加投资,因此基于成本法的核算原则,不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在A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该情况构成了一项购买少数股权交易,A公司在少数股东减资后在B公司的净资产中增加享有的份额A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应作为一项权益性交易,增加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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