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由老股东承担增资前的部分债务,账务如何处理? 例:A公司以2010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对B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同时约定B公司的以下债务事项由其原股东处理与承担:1.所有欠缴的税费滞纳金及罚款;2.350万银行借款及其利息;3.C公司20万借款及利息;4.向个人借款的80万元及其利息;5.基准日至工商变更日的新增借款。新旧股东在约定时,上述事项中所涉及债务的债权人不知情。验资日为2011年5月5日;工商变更日为2011年5月17日。

由于B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一直存续下来,债权人对其新老股东之间就其债务承担的约定不知情,其原有的对债权人的义务并不因为新老股东的协议而从B公司自动转移至其原股东,经济实质上不可能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重组,债权人并没有对B公司作出任何豁免及条件的改变,债权人与本次增资扩股无关联,也未参与其中的债务约定事项。根据协议约定,新股东加入后不会继续承担上述约定的债务及亏损,但对外B公司仍然应当承担其原来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B公司不能终止确认相应的负债;B公司在收到原股东就相应负债偿还给予的补偿款时(或者由原股东直接代为偿还相关负债时),应作为原股东的额外资本性投入,调整资本公积处理。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即,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导致该项金融负债被确认的现时义务(可能是法定义务、合同义务或者推定义务)已不再由本企业承担。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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