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子公司在其会计年度结束之前,通过其最高权力机构(一般为股东会)宣告了当年度的股利分配方案,相关的分配金额在方案宣告时是未知的,但可以在年度决算编制完成后,按照该分配方案中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则:该子公司在编制其年度财务报表时,能否把按照该方案应分配的股利确认为年末的应付股利,相应地母公司能否将其应分得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本年度的投资收益?

母公司A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可以将根据子公司B的股东会于2010年12月15日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所确定的应从子公司B取得的2010年度股利额确认为2010年度的投资收益,前提是该项股利分配方案已经经过适当的授权,并且子公司B对于该笔股利是否发放已不再具有任意选择权。即截至2010年12月31日,各股东已经具备了要求子公司B向其支付应得股利的法定权利。对于该项股利分配方案是否已经经过恰当授权的问题,应当根据子公司所在国的特定法律法规环境进行分析判断。此外,截至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工作也应当已经进展到了已基本确定可供分配给股东的利润金额的阶段,即该金额再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应当很小。
在上述条件得以满足的情况下,子公司也应在其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将按照经其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定的应分配的现金股利额确认为负债。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一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


3.《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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