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根据评估价值调账后,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是否进行相应调整? 例:A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目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拟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目前账面净资产为负数,评估时其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会增值,评估净资产为正数,并以评估净资产作为B公司的出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时点A公司按评估值重新建账。

在本案例中,A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后述权威指引中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中的规定,其各项资产、负债的评估值作为改制实施日的认定成本,该认定成本不仅应当体现在改制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账面,也应体现在改制后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的账面和报表中。
在B公司的个别报表中,其“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应按A公司的基准日净资产评估值与相关税费之和作为投资成本,作为后续成本法核算的基础。该计量金额与原先对改制前的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之差,应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B公司的合并报表中,应把A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以基准日评估值为基础纳入合并报表中。同时,对于评估增值部分对应的折旧和摊销,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应当将其作为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并抵减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十条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二条第(二)项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