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2-0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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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第3号—对少数股权远期收购义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应当考虑企业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确定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因该工具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附少数股权远期收购义务的企业合并相关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如果购买方存在对少数股东的远期收购义务,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承担了一项不能无条件避免的支付现金以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在合并日应将该回购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金额为回购义务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企业应根据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判断少数股东权益是否实质上仍存在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如果相关事实表明少数股东实质上仍享有普通股相关权利和义务,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继续确认少数股东权益,企业确认上述金融负债的同时应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反之,如果少数股东不具有普通股相关权利和义务,如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股票增值收益权等,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应再继续确认少数股东权益,而应将上述金融负债视为合并成本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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