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了加强企业对衍生工具业务的管理,减少衍生工具业务带来的风险,提高收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参与衍生工具交易与管理衍生工具交易的工作人员。
第 3 条 本制度中的衍生工具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协议。
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或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协议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第 4 条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企业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或协议。
第 2 章 衍生工具业务报告内容
第 5 条 衍生工具业务报告采用书面形式,逐级报告,各级经手人需签署自己意见。
第 6 条 衍生工具业务报告程序如下图所示。
第 6 条 证券部经理报告内容如下。
1.衍生工具业务的预算。
2.衍生工具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3.具体的衍生工具的财务预测与风险分析。
4.衍生工具业务出现变动时的措施与风险管理。
5.衍生工具交易后的业务报告。
第 7 条 审计人员关于衍生工具业务报告内容如下。
1.衍生工具业务中的原始凭据与档案记录是否一致。
2.衍生工具交易内容与档案记录是否一致。
3.衍生工具交易中的资金往来是否规范。
4.评价、监督衍生工具业务的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 8 条 各级经办人员在审批报告中需将审批意见与原始报告一起转呈上级,各级经手人都无权修改衍生工具业务的原始报告,出现修改问题将追查到底。
第 9 条 证券部经理需编制报告,将衍生工具的交易情况每周汇报一次,其他须在衍生工具交易前汇报。
第 10 条 审计人员的报告需××月汇报一次。
第 11 条 总裁需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衍生工具业务情况。
第 3 章 附则
第 12 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总裁办公室。
第 13 条 本制度自总裁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