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加强对无形资产处置工作的管理,尤其是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保证无形资产的处置利益,根据企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重大无形资产处置项目,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和企业总裁办公会审批决定,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 3 条 重大无形资产处置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无形资产处置项目金额高达××万元(含)以上的。
2.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
3.企业规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无形资产处置项目的情形。
第 2 章
第 4 条 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对符合第 3 条规定的无形资产处置项目,应确定具体的处置方案,向 总裁办公会提出,报集体合议。
第 5 条 总裁办公会合议后,由总裁或其授权领导签署意见,报董事会审核审批。
第 6 条 无形资产集体合议的具体执行如下。
1.总裁办公会合议:由总裁或其授权领导主持,相关高层领导、资产价格鉴定评估部门、无形资产处置经办部门负责人及处置方案拟定人员参加。
2.董事会合议:由董事会成员、总裁或其授权领导、相关领导和处置经办人员参加。
3.根据无形资产处置的具体情况,也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 7 条 集体合议时,无形资产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主动请求回避。
第 8 条 无形资产处置集体合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三项内容。
1.被处置的无形资产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处置价格等。
2.被处置的无形资产目前在市场上的公认价值,一般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3.其他需要合议的内容。
第 9 条 合议时,无形资产处置经办部门负责人及处置方案拟定人员应简要介绍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初步处置意见及处置依据等。
第 10 条 集体合议形成一致性处置意见的,按一致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性处置意见的,由总裁或董事长决定。
第 11 条 集体合议应做记录,有不同意见的,也要在记录中如实注明。参加集体合议的人员应在合议记录上签名。
第 12 条 所有参加集体合议的人员应对合议的内容予以保密。查阅该无形资产处置合议记录时,也应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复印该无形资产处置合议记录时,应经总裁批准。
第 3 章 附则
第 13 条 本制度呈报总裁办公会审议。
第 14 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试行的《无形资产重大处置集体合议暂时规定》同时废止。
第 15 条 如遇规章制度修订,按新修订规定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