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处置鉴定。
处置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如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确保无形资产处置的合理性。
第 2 条 处置审批。
根据授权审批权限,对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 2 章 处置与转移
第 3 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 4 条 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如下表所示),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第 5 条 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 6 条 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第 7 条 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当合理,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批后确定。
第 8 条 重大无形资产处置项目。
1.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2.对于重大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制度,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 9 条 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企业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第 10 条 企业出租、出借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协议,对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费、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 11 条 无形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无形资产内部调拨单(如下表所示),明确无形资产名称、编号、调拨时间等,送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调拨或转让。
第 12 条 无形资产调拨的价值应当由企业财务部审核批准。
第 13 条 出售、出让、转让、变卖企业无形资产的,应当经审计部审计。
第 14 条 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要妥善保管好本企业无形资产管理文件、资料,建立健全企业无形资产产权登记档案,掌握其变动情况。
第 3 章 附则
第 15 条 本制度报呈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 16 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 17 条 本制度由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