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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1-1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小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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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点管理制度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目的 


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及时掌握企业存货、财务及财产的准确数量,保证企业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同时也使盘点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原则 


1.真实:盘点所有的点数、资料必须是真实的,不允许作弊或弄虚作假,掩盖漏洞和失误。 


2.准确:盘点的过程要求准确无误,无论是资料的输入、陈列的核查、盘点的数目,都必须准确。 


3.完整:所有盘点过程的流程,包括区域的规划、盘点的原始资料、盘点点数等,都必须完整,不要遗漏区域、遗漏商品。 


4.清楚:盘点过程属于流水作业,不同的人员负责不同的工作,所以所有资料必须清楚,人员的书写必须清楚,货物的整理必须清楚,才能使盘点顺利进行。 


5.团队精神:盘点是企业全体人员都参加的核查货物的过程,为缩短盘点时间,企业各个部门都必须有良好的协调配合意识,保证盘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 3 条 职责划分 


1.总盘人:由总裁或仓储部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督查盘点工作的有效进行及盘点异常事项的处理。 


2.主盘人:由仓储部经理或主管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推动及实施。 


3.盘点人:由仓储部门人员担任,负责盘点工作。 


4.会点人:由财务部门指派专人担任,负责盘点记录工作。 


5.协点人:由经营部门担任,负责盘点材料物品的搬运及整理工作。 


6.监点人:由总裁室派人担任,亦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总盘人授权专人担任,监督盘点工作。 


7.协调人:为配合盘点工作的有效进行,各有关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盘点工作,盘点工作结束后,其职责自然消失。 


第 4 条 存货盘点 


存货盘点主要指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的清查核点。 


第 2 章 盘点方式及时间 


第 5 条 盘点的方式 


存货盘点一般包括四种盘点方式,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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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条 年中、年终盘点 


1.年终、年中盘点原则上应采取全面盘点方式,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全面盘点时,应呈报总裁核准后,可改变其他方式进行。 


2.盘点期间原则上暂停收发物料,对于各生产单位在盘点期间所需用料的领料,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可以做特殊处理。 


3.盘点应按顺序进行,采取科学的计量方法,每项财物数量应于确认后再进行下一项盘点,盘点后不得更改。 


4.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应依据盘点实际数量作详实记录。盘点人应按事先确定的方法进行盘点,协点人应大力配合盘点工作,监点人要做好监察工作。 


5.盘点结果必须经各有关人员签名确认,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6.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并编制《盘存表》,《盘存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 7 条 月末盘点 


对月末的存货,由经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实施盘点。 


第 8 条 临时盘点 


1.临时盘点由总裁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 


2.临时盘点原则上不应事先通知经营部门,组织工作可适当简化。 


3.盘点的技术要求同年终、年中盘点。 


4.抽查盘点工作结束后,盘点小分队应出具抽查盘点报告,同时对盘点中注意事项的内容和库存管理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及隐患进行文字阐述。 


5.盘点小组的报告经分部财务部审阅后,根据盘点报告反映问题的重要程度分别采取上报总部领导审批、自行组织调整或账务处理。 


第 3 章 盘点实施


第 9 条 盘点时应将相应的记录填在盘点单据上。 


第 10 条 盘点票面不得随意更改涂写,更改需用红笔在更改处签名。 


第 11 条 初盘完成后,将初盘数量记录于《盘点表》上,将盘点表转交给复盘人员。 


第 12 条 复盘时由初盘人员带复盘人员到盘点地点,复盘人员不应受到初盘的影响。 


第 13 条 复盘与初盘有差异者,应与初盘人员一起寻找差异原因,确认后记入《盘点表》。 


第 14 条 抽盘时可根据盘点表随机抽盘或随地抽盘。 


第 4 章 盘点要求 


第 15 条 盘点工作必须统一领导,事先制订计划,做好组织工作。 


第 16 条 负责盘点的有关人员在进行盘点前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及工作任务,事先做好准备。 


第 17 条 盘点工作要连续进行,原则上负责盘点各有关人员不准请假,若有事需离开,应事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开,各有关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 18 条 所有盘点事项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 


第 19 条 盘点应精确计量,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应于确定每种商品的数量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 20 条 盘点使用报表内所有栏目若有修改处,须经盘点有关人员签认后生效,否则应追究其责任。 


第 21 条 盘点数据必须真实、可靠,盘点方法必须科学,程序必须规范。 


第 22 条 盘点开始至工作结束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盘点负责人指挥监督。 


第 23 条 盘点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遇到困难,需及时汇报。 


第 24 条 盘点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并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无误,对于差异较大的商品必须进行复盘;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进行系统录入。 


第 25 条 盘点结束后由各组负责人向主盘人报告,经核准后才能离开岗位。 


第 26 条 盘点报告必须及时完成。 


第 27 条 在盘点各项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需打印出《盘点盈亏报告表》一式三联,并填写数额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呈报总裁签核,第一联送财务,第二联呈报总裁室,第三联相关部门自存作为库存调整的依据。 


第 5 章 盘点奖惩 


第 28 条 在盘点过程中,盘点人员应忠于职守,切实履行严格的盘点程序,表现优秀者予以奖励。 


第 29 条 在盘点过程中,对玩忽职守、隐瞒事实、不遵从盘点程序、表现恶劣者予以惩罚。 


第 6 章 盘点资料管理和账务处理


第 30 条 资料整理。将盘点表全部收回,并加以汇总。 


第 31 条 计算盘点结果。报表中应计算出盘盈、盘亏数量。 


第 32 条 根据盘点结果找出问题点,并提出改善对策。 


第 33 条 财务部会计参与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实地盘点,并做好记录。对于盘盈的存货及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应分清责任,及时向企业财务部做出书面请示,批复后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 34 条 仓库负责人根据批准处理的盘点报表进行调账,实现账物一致。 


第 7 章 附则 


第 35 条 本制度制定后,呈总裁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 36 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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