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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6-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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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费用中期分摊确认问题】:附有业绩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费用于第四季度集中确认是否合理?

案例:20X2年2月1日,A公司披露《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以20X2年2月1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5元/股的价格,向200名激励对象授予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分四期归属,归属比例分别为25%、25%、25%、25%。同时,上述激励计划设置业绩条件,以“20X2年-20X5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较20X1年分别增长20%、40%、60%、80%”作为各年度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之一。若各归属期内,A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20X2年年报显示,公司该年度营业收入指标达成考核条件,对于各归属期需要分摊在本年度的股权激励费用,合计确认12,000万元,但均确认在第四季度。A公司认为,在报告期结束前,公司不能判断业绩指标能否达到归属条件,无法确定相应的股权支付费用,故公司在第四季度末,明确了各项条件达成后确认了归属当年的股份支付费用。A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首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股份支付费用。针对其中的“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明确规定不仅包括会计年度末,还包括会计中期期末,即半年末、季末等。对于需要披露季报和半年报的上市公司而言,应当在每个中期资产负债表日(即每季度末、半年末)对预计可行权数量和是否达到业绩条件进行估计,分摊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同时,根据股份支付准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本质是公司为获取职工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而职工提供的服务是在报告期间内均匀分布的,因此A公司第四季度集中确认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未能准确地反映股份支付的经济实质。


第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规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报告的某项估计金额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更,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该项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金额即可,并不能以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进行估计。公司可以根据年度预算情况等内部文件,估计业绩实现情况,不能简单以“存在不确定性”为由在季报和半年报中不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综上所述,A公司的股份支付费用直接在第四季度集中确认不具有合理性,而应在等待期内合理估计并分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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