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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6-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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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02 公允价值模式下自建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和计量

一、案例背景


A公司自行建造一物业,地下共3层,地上共16层,其中-3至7层拟建为用于出租的地下停车场及购物广场,剩余楼层为用于出售的房产。A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A公司因地下停车场、购物广场和将用于出售的房产属于同一个项目、部分开发成本需要在出租物业和出售物业之间进行分摊,所以在建造过程中将整个物业作为存货(开发成本)核算。该物业主体于2×12年9月底竣工验收,2×13年第二季度,地下停车场、购物广场的-1至3层装修完工,A公司根据招商情况(含签订合同、意向书,或者处于洽谈完成待签协议等情形)确定这些层的大部分面积可出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且A公司预计购物广场可在年末全部完成装修实现整体开业。A公司在2×13年第二季度末先将地下停车场和购物广场-1至-3层从存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地下停车场和购物广场-1至3层根据评估确定的公允价值约为27.22亿元,开发成本约为9.30亿元,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约4.48亿元后,A公司2×13年上半年净利润增加约13.44亿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8.06亿元。


问题: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应如何对这一自建物业中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和计量?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四章“投资性房地产”中规定:“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将来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四章“投资性房地产”中规定:“作为存货的房地产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四章“投资性房地产”中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科学合理的估计。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对于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包括企业首次取得的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如果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但预期该房地产完工后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以成本计量该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或完工后(两者孰早),再以公允价值计量。”“‘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第65条规定:“当主体完成一项将按公允价值计价的自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造或开发活动时,在完成之日该项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原先的账面金额之间的任何差额应确认为损益。”


三、案例解析


在本案例中,由于A公司建造地下停车场和购物广场时已明确为出租目的,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故不应在建造过程中将其与为销售而开发的商品房一起作为存货核算,而在建造期间即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和列报,归集地下停车场和购物广场整体的开发成本,不会产生随部分楼层的装修完工而在不同的会计科目中进行核算的情况。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如果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但预期该房地产完工后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以成本计量该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或完工后(两者孰早),再以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成本的差额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在利润表中反映。所以,如果A公司认为在建的地下停车场和购物广场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则应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完工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大于账面成本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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