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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6-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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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10控股股东托管资产经营收益的确认

一、案例背景


A上市公司受托管理控股股东的房屋、场地及附属设施,托管期限10 年6个月(后6个月为免租期),托管费用共2,500万元。A上市公司将上 述资产租赁给不存在关联关系的B公司,租赁期10年6个月(后6个月为 免租期),收入总计9,346.14万元,其中绿化养护服务收入1,500万元(服 务成本约为服务收入的90%),物业管理服务收入1,300万元(服务收入约为服务成本的85%),其余为租赁收入6,546.14万元。相关房屋、场地的改造、提升、重整、修缮、维护费用由B公司承担。经测算,2×12—2×22 年,A公司收入扣除支付给控股股东的托管费、提供的物业管理及绿化服务费后,年均利得在258万元至326万元之间,10年利得合计数约为2,997 万元。


问题:A上市公司租赁收入扣除支付给大股东的托管费后,相关利得是计入损益还是所有者权益?


二 、会 计 准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 〔2008〕60号)指出:“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 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人,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会计部 函〔2009〕60号)指出:


“问题: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 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三 、 案 例 解 析


A上市公司从控股股东处托管资产的期限,与B公司租赁相关资产的  期限完全一致。相关房屋、场地的改造、提升、重整、修缮、维护费用由  B公司承担,除单独收费的物业管理和绿化服务外,A上市公司并未提供其他除租赁外的任何服务。A上市公司能以2,500万元的对价从控股股东处托管资产,以6,546. 14万元的价格租赁给非关联方,完全是因为交易 双方的特殊的母子公司身份,使得A公司在不支付其他任何对价的情况下,直接获得4,046 . 16万元(不考虑时间成本)利得。否则,控股股东完全可以自行将相关资产租赁给第三方,获得累计6,546. 14万元的收益,而不是2,500万元。显然,该项收益是基于A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的特殊关系而形成的直接利益输送,使A上市公司单方面获益,其经济实质是A公司母公司的资本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形成的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  (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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