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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6-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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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02 现金流量的分类

现金流量表反映了企业一定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根据企业业务活动的性质和现金流量的来源,需要将现金流量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这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获取现金的能力以及企业的支付能力、偿债能力和周转能力作出评价,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并且从现金流量的角度了解企业收益的质量,从而为分析和判断企业的财务前景提供有用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现金流量分类进行了规范。实务中,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由于某些交易的特殊性质,可能导致不同的企业对其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分类存在不同的判断,从而影响企业之间财务信息的可比性,进而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作出评价。


一、案例背景


A公司为上市公司,2×11年8月,A公司因销售商品取得6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为了加快资金回笼,A公司于2×11年12月31日将该票据贴现,取得现金995万元。


问题:A公司在编制2×11年度现金流量表时,因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而取得的现金995万元应该如何进行分类?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二条规定:“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指出:“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其中,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例如购建长期资产、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等;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例如吸收投资、取得借款、偿还债务和分配利润等;经营活动则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例如采购、销售商品、支付工资以及支付各项税费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有关要求,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其中,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例如购建长期资产、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等;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例如吸收投资、取得借款、偿还债务和分配利润等;经营活动则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例如采购、销售商品、支付工资以及支付各项税费等。


三、案例解析


根据现金流量表准则的有关要求,企业的业务活动按照其性质不同而被分类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相应的,不同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也依据其来源不同而被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首先根据现金流量表准则给出的原则对于产生该现金流量的业务活动的性质进行区分,进而确定现金流量的分类。


在本案例中,企业的应收票据一般是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如果不提前贴现,而是持有至到期再进行承兑,其现金流入通常可认定为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然而,在票据到期之前,对于将其向银行贴现取得现金流量的分类,实务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因为其实质是企业为了提前收回资金而向银行进行融资的行为。特别是在银行承兑汇票附有追索权,且在贴现时由于风险报酬没有转移而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票据贴现通常会被视为企业以票据质押的方式向银行进行融资,相应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会被确认为短期借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有关规定,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取得借款属于企业的筹资活动,因此应收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流量属于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从而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这样的处理方式也能够使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的处理保持一致。


然而,如果按照上述逻辑将应收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流量归类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可能会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


1.和一般的筹资活动不同,该“借款”在“归还”时并不会产生现金流出,而是将短期借款和应收票据相互抵销。


2.在企业大量使用商业汇票进行结算并贴现的情况下,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将相对很少。


由于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能对现金流量进行虚拟,因此上述两个问题很可能导致这样一个结果:每个会计期间,企业因销售商品确认的销售收入对应的现金(不考虑贴现息)虽然已经收回,但是在现金流量表中,因销售商品这一最重要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却很少,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却很大,而且该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在未来不会有对应的现金流出。在这种情况下,现金流量表所揭示的信息意味着该企业通过经营活动获取的现金流入的能力很差,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大部分需要通过筹资来实现,这未必反映了企业经营模式的实质,也会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在评价企业时产生误解:


基于上述考虑,实务中另一种观点认为,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因为无论是票据到期收回现金还是向银行贴现而提前收回现金,该现金流量的产生都是源于企业销售商品的行为。销售商品是企业的经营活动,因此其产生的现金流量也应当分类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这一列报方式能够避免上述第一种观点所导致的问题,但是也有其自身的弊端。例如,如前所述,在贴现的票据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因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会被确认为短期借款。此时,从报表之间相互钩稽的角度来看,如果在现金流量表中将其分类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则意味着把借款取得的现金分类为经营活动,显然与现金流量表的规定不符。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确实因有融资的需求,而将持有的票据向银行贴现以取得现金,那么将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全部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似乎也没有反映该交易的经济实质。


综上所述,在应收票据贴现且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贴现现金流作为筹资活动流入似乎更符合准则中筹资活动的定义;在应收票据贴现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相关现金流入作为经营活动流入似乎更能够反映其经济实质,也更符合准则规定。


【相关案例】


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定期存单的质押与解除质押业务


(一)案例背景


A公司为上市公司。2×11年出于资金管理需要,公司将其持有的2,000万元定期存单进行质押,获取短期流动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到期后,相关定期存单依约解除质押。


问题:A公司在编制2×11年度现金流量表时,应如何反映上述定期存单的质押与解除质押业务?


(二)案例解析


首先要对定期存单的性质作出判断。企业持有的定期存款本身是否存在限制、是否能够随时支取,这将影响对于定期存单是否属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判断。如果定期存单存在上述限制则不应作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定期存单的质押或解除质押并不会引起其性质的变化,从而不会产生现金流量。而对于企业出于支付目的而持有的定期存款,在随时支取不存在限制的情况下,其符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一旦相关定期存款被用于质押,由于不再能够随时用于支付,其性质将发生改变,不再满足被划分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条件。同理,相关定期存款的质押解除将使其重新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其性质的转变将产生现金流量。


另外,在判断相关现金流量的归属时,应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特点对相关活动的类型进行判断。如企业属于金融行业,则通过定期存款质押获取短期借款的活动相关现金流量有可能归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而如果企业为一般非金融企业,则上述现金流量更可能被归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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