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6-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收藏

案例13-05企业委托第三方进行研发支付的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一、案例背景


A公司是一家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的上市公司,主要采用产学研相结合的研发模式进行药品的研究与开发,通过与高校、研究所合作的方式,依靠科研机构的研发力量共同进行产品创新。2×14年2月,A公司与B研究所签订了甲药品的委托开发协议,主要约定条款如下:


1.甲药品的研发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临床前研究,第二阶段为临床研究。预计临床前甲药品的研发周期为4.5年,投资金额为1.5亿元。


2.合同生效后,委托方A公司预付款项6,000万元用于前期的研究开发,其余款项在临床前研究的不同阶段,根据研究进度和研究成果分次支付。


3.对于开发过程中的技术风险,如在开发过程中遇到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导致开发失败,则委托方A公司仍需支付约定金额的开发费。


4.对于开发过程中的经济风险,如在开发过程中遇到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导致开发周期明显延长,开发支出明显超出原先的预算金额或导致项目丧失商业价值时,追加的研发成本由委托方A公司承担。


5.关于研发成果的产权和经济利益的归属,相关知识产权由委托方A公司申请并享有,受托方B研究所仅就其提供的研发劳务获取报酬,不享有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托方B研究所就该研发项目可取得的报酬与研发成果的未来商业价值无关。


2×14年3月,根据合同要求,A公司向B研究所支付了首期研究开发费6,000万元,A公司将其作为预付款项,截至2×15年12月31日,由于甲药品仍处于前期研发阶段,A公司仍其作为预付款项在财务报表中列示。


问题:A公司委托第三方研发的预付款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六条规定:“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八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


“二、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


本准则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企业应当根据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一)研究阶段


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比如,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均属于研究活动。


(二)开发阶段


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比如,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均属于开发活动。


三、开发支出的资本化


根据本准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判断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比如,企业已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这些活动是使资产能够达到设计规划书中的功能、特征和技术所必需的活动,或经过专家鉴定等。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企业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无形资产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市场情况进行可靠预计,以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无形资产的需求。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


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企业能够证明可以取得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应能够证明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声明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等。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单独核算,比如,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案例解析


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企业将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活动外包给其他方时,首先应当判断该交易的经济实质相当于公司自主研发还是外购技术。


如为外购技术,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按照成本对无形资产进行初始计量。


如为自主研发,则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二条的规定,判断该支出属于研究阶段支出还是开发阶段支出,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再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三条规定的五项条件判断是否已经符合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


在判断委托第三方进行研发的经济实质是自主研发还是外购技术,应考虑研发过程中相关风险和报酬的承担情况,以及研发完成后研发成果的归属。在本案例中:


1.在开发过程中遇到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导致开发失败,委托方A公司仍应支付约定金额的开发费,A公司承担了技术风险。


2.在开发过程中遇到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导致开发周期明显延长,开发支出明显超出原先的预算金额或导致项目丧失商业价值时,追加的研发成本由委托方A公司承担,A公司承担了开发过程中的经济风险。


3.相关知识产权由委托方A公司申请并享有,受托方B研究所仅就其提供的研发劳务获取报酬,不享有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托方B研究所就该研发项目可取得的报酬与研发成果的未来商业价值无关,研发成果的产权和经济利益归属于A公司。


因此,A公司承担了研发过程中相关风险和报酬并享有研发成果及研发成果产生的未来商业价值,A公司实质上为研发劳务外包的自主开发。


其次,由于该委托研发实质上是A公司的自主研发,A公司应按照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A公司应关注甲药品研发项目在整个委托期间的进展,了解预付研发费用在研发过程中的实际耗用情况,取得相关依据,根据研发项目的内容、目的、过往经验等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判断是否满足研发费用的资本化条件。对于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其他研发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预付的研发费用应根据研发项目进展区分尚未使用部分与已使用部分,对于已使用部分根据准则要求,区分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据此确定相应计入当期损益与开发支出的金额。将预付款项长期挂账不能如实地在财务报表中反映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进展。


在实务中,一方面,企业应加强与受托方的沟通与协调,及时搜集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加强核算与监督,负责研发项目执行和管理的业务技术部门与财务部门应紧密配合、加强沟通,完善预付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财务部门及时了解研发项目进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有效的会计核算。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