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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6-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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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7持有待售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一、案例背景


A公司于2×15年12月16日作出董事会决议,拟将其与控股子公司共同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转让,并拟于2×16年1月初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交易各方已就该事项签订协议,并约定协议经双方有权机关批准后生效。2×15年报合并财务报表中,A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重分类至“持有待售资产”。


问题:公司将上述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下同)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该组成部分必须在其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组成部分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如按规定需得到股东批准的,应当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或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年修订)规定:“本准则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①该组成部分必须在其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组成部分的通常和惯用条款即可立即出售;②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如按规定需得到股东批准的,应当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或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③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④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其中:上述条件①强调,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企业组成部分必须是在当前状态下可立即出售,因此企业应当具有在当前状态下出售该资产或处置的意图和能力,而出售此类组成部分的通常和惯用条款不应当包括出售方所提出的条件;上述条件②至④强调,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企业组成部分其出售必须是极可能发生的,实务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六条规定:“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或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同)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


(二)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如果该出售计划需要得到股东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应当已经取得批准。


确定的购买承诺,是企业间签订的约束性购买协议,该协议通常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所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二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三、案例解析


在本案例中,2×15年年报资产负债表日,A公司已就处置B公司股权作出了董事会决议,交易双方也已就该事项签订了协议,但股东大会尚未审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条件之一是企业对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如需得到股东批准,应当取得股东大会或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因此,在本案例中,如果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一项股权转让交易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且根据相关转让协议,双方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为该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的,则拟转让的B公司股权资产在未经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批准前,不满足划分为持有待售的条件,不能列报为持有待售资产。


有关批准发生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的,A公司不能因该批准调整相关资产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的列报方式。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决策程序之一,其审议结果将可能直接改变交易或事项的状态,因其为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发生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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