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10-25
发文字号:
财会〔2004〕1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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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投资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投资公司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投资公司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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