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农办):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附件: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