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7-08
发文字号:
浙财会字〔2005〕41号
发文机关: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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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农办):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附件: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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