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7-01
发文字号:
财会〔2004〕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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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铁道部:


为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铁路运输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4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铁路运输企业执行。铁路运输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3年颁布的《交通(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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