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监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外汇业务会计核算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凡经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2004年7月1日起应执行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后涉及年度中间会计科目调整的,应通过会计分录结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