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3-11-17
发文字号:
鲁财会〔2003〕25号
发文机关:
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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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会计诚信建设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2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会[2003)12号)有关规定,我省所有企业从2003年起,用两年的时间将新《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到位。为保证新《企业会计制度》顺利实施,实现《企业会计制度》与行业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工业企业遵照执行,其他行业企业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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