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证券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本制度”)。现予印发,于2004年1月1日起在证券公司施行。
自20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的证券公司,其执行本制度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7号)规定办理。已于2003年按财会[2003]17号文件调账的证券公司,应自2004年1月1日执行本制度。
证券公司执行本制度后,不再执行《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会[1999]45号)。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