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2-05-21
发文字号:
银办发〔2002〕126号
发文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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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精简、效能原则设置会计事后监督机构,不搞“一刀切”。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已实行会计核算管理“四集中”的地(市)中心支行可先设立事后监督中心。事后监督人员可在各分支行现有人员中调配或从下级行抽调组成。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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