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1-01-09
发文字号:
财会〔2001〕1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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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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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 政 部

二〇一年一月九日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我们收到有关部门、企业等的来信、来电,要求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对此,经研究,现就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同时,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我们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二、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


三、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尽量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应当要求其子公司也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尚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如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经批准),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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