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1-01-15
发文字号:
财会〔2000〕18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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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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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为了规范相关会计核算,现对有关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购置的减税、免税车辆改制后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交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核算内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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