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3-04-10
发文字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发文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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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1.本法规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涉及银行账户核准以及开户许可证(开户登记证)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参见: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年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2.删除本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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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规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涉及银行账户核准以及开户许可证(开户登记证)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参见: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年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2.删除本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2号)。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三年四月十日




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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