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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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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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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几年前改制时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100%控股的境外公司进行了评估增值10个亿,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资本公积。现在需要清撤这家公司,并且0元卖出。审计师认为这10个亿资本公积不问来源一律不许变为投资收益,请问这样是否正确?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第二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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