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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根据本准则第二十六条,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因此,“合同取得成本”与“合同履约成本”是资产类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