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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相关政府会计准则,负责维护管理的单位应确认“公共基础设施”。但是现实中,政府会将基础设施交由相关国营企业营运,比如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请问这些基础设施是应该由各级政府交通部门确认,还是国资委确认,抑或这些交由企业运营的公共基础设施由企业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
答: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请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财会﹝2019﹞23号)、《《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应用指南》(财会﹝2020﹞1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