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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社会团体应付员工的工资总额,通过应付工资科目集中反映。社会团体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不直接与劳务派遣协议下雇佣的劳务派遣人员订立单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在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领导下,按照社会团体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为社会团体提供与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类似的服务。这些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所称的员工?社会团体直接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是否属于应付员工的工资总额,是否通过应付工资科目集中反映?
答: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规定,“应付工资”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付给员工的工资总额。社会团体直接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