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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4-1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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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正在实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权属工作,党政机关的办公用统一过户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统一权属后,应该根据什么原则,由谁作为记账主体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中“由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但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有关规定,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统一管理(仅持有资产的产权证)的固定资产,具体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由占有使用部门作为记账主体。目前,我市正在实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权属工作,党政机关的办公用统一过户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统一权属后,应该根据什么原则,由谁作为记账主体。谢谢!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第四个问题“关于由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但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确认记账主体,即按规定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如仅持有资产的产权证等),但具体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部门作为会计确认主体,对该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多个部门共同占有、使用且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后续维护、改造的,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作为确认主体,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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