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