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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其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且终点是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此规定的立法思想为何?如果按照“借款是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因此其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这一思想理解,那么为何不将发生的全部借款费用全部予以资本化,而仅将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这一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且如果将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将高估固定资产自身的价值,为何不像其他一般借款一样,将借款费用纳入财务费用核算?我非常想了解本规定的立法思想,感谢您的回复!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九条相关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因此,您所提及的借款费用属于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要支出,应当将这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构成资产购建成本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