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16〕3号)的相关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