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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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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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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涉入负债

1.2.14 继续涉入负债(2504)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中因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而产生的义务。


二、企业可以按金融资产转移业务的类别、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类别或者交易对手设置本科目的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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