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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2-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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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材料

1.1.20 周转材料(1411)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周转材料的种类,分别按“在库”“在用”“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三、周转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等,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报废时,应按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


(三)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在用),贷记本科目(在库);摊销时应按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摊销)。周转材料报废时应补提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摊销);同时,按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并转销全部已提摊销额,借记本科目(摊销),贷记本科目(在用)。


(四)周转材料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领用等发出周转材料时,还应同时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库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以及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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